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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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9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七二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為其債務人,因其業已死亡,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有無拋棄,將影響其債權之滿足,其為利害關係人,為查明其拋棄繼承之詳情,以作訴追聲請之參考,並提出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為證,聲請閱覽本院受理之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七二號卷宗等情,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七二號卷宗確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彰院賢家儒九四年度繼四七二字號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是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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