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張儷藍被告 董姿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2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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