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偉選任辯護人賴昭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597、1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各該編號之「交易時間」欄關於「110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張美眉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