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46號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6號原告 魏煌晉
魏金堂 謝婉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告 江明宏 被告騰陽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傅茂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