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小抗字第3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2年度小抗字第3號事件聲請開庭審結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即聲請人「民事聲請開庭判決及脫漏補判兼給電子卷証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 陳宜禧 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下稱系爭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2年5月1日以92年度中小更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裁定);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據本院認聲請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於同年11月20日以92年度小抗字第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確定。嗣本院就系爭訴訟,業以93年度中小更字第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經本院以94年度小上字第2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院92年度小抗字第3號事件乃廢棄原裁定,並無裁判脫漏可言,且該事件亦已終結,無再行開庭審理之餘地。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鄭百易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