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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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泱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侯文軒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鄭佑祥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 史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江大寧 律師
參加人安力德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敦銓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原告之代表人侯文軒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代表人原為 蘇德雄 ,業於民國101年3月2日改由侯文軒繼任,有台北市政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茲侯文軒以代表人之身分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