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廖江洋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張維綱 複代理人 蔡妙欣 訴訟代理人 廖宏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追加原告 廖李嬌梅 (即 廖江柳 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 廖助榮 (即廖江柳之繼承人)人追加原告廖助榮(即廖江柳之繼承人)追加原告 廖旭明 (即廖江柳之繼承人)追加原告 廖淑霞 被告 廖炳煌 被告 林淑如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小華
王鉦盛 蘇靜怡 律師 林雯琦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101年8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