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 林長淑 訴訟代理人 王世坤 會計師
李家蓮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徐宜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9年12月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前配偶 萬眾 於民國90年度是否有利息所得漏未申報為準據(即萬眾貸放款項收取高額利息,並有暴力討債行為,涉有重利罪嫌與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嫌等客觀事實,而萬眾所涉前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刑事案件業已於101年6月29日審理終結,業據該法院以101年7月9日雄分院 金刑濟 99矚上重更(一)1字第11294號函檢送刑事判決1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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