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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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盈任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盈任應自民國壹零壹年捌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盈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3月1日裁定羈押,並自101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盈任於偵查中曾經通緝到案,客觀上已有逃亡之事實,且坦承涉犯加重強盜、加重竊盜等犯行,其中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一般人就涉犯重罪,為脫免刑責之追訴、處罰,衡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雖經裁定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然卻覓保無著,是依客觀事實及社會常情,顯有相當理由堪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刑罰之高度可能性。從而,本院以被告之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再次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