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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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191號債權人 王伯群
6兼代理人 許玉玲
66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程玉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000503、000505、000506本票之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而前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釋明票號000464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如前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則為無效票據,債權人不得執以主張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