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抗告人因本院96年度破字第4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1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