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