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到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呂煜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