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被告乙○○
戊○○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被告丙○○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
甲○○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丁○○住新竹市○區○○路○○○號4樓之1乙○○住臺北縣樹林市○○路○○號戊○○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乙○○住臺北縣樹林市○○路○○號
戊○○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裁定亦應為同上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處丙○○、甲○○、丁○○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顯係誤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丙○○、甲○○、丁○○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通緝後滿三月報結,原告對該三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一併報結,待緝獲後再行審判)。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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