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42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奇美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2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04,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1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