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時賢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時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時賢因強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