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 寧為心 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許淑琴 律師被告 梁東輝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依玲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 寧為心 訴訟代理人 李權儒 律師
馬健嘉 律師 許淑琴 律師被告 梁東輝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