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時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鄭曄祺 律師被告 吳三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憲杰
法官洪瑋嬬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