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天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天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天保因侵占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張天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占│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4日、7日│104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476號│105年度偵字第10486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59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106年5月23日│├─┼──────┼───────────┼───────────┤│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59號│105年度簡上字第4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8日│106年5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086號│106年度執字第1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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