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62號原告 游李和子
游宥賢 游碧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被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朱思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壹拾 陸萬肆仟 伍佰陸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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