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8號原告 闕雅蕙 被告順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