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4號原告 謝馥禧
周明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 周祖鑫
周祖泉 周祖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被告應拆屋還地部分,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請求拆屋還地,該應返還土地範圍之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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