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6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6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楊重華 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二三三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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