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О九四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0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惟查,被告曾於八十九年間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後來因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已有竊盜前科,再犯竊盜罪,雖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但不知改過遷善,量刑不宜從輕,原審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並無過重之情形。被告又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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