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印花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即原告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德美 右聲請人因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間印花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所載「甲○○」,應更正為「吳德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亦準用上述規定。
二、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之處,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李協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六份(每份三十四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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