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陳建順 原名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五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