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6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一三五四○二○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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