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動產編號1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存款帳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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