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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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補充刑法第五十六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事實、理由,均論述被告所為係屬連續犯行,而以一罪論,但於據上論斷欄內漏引刑法第五十六條,為顯然之錯誤,茲補充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