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超澎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治國 間因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捌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貳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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