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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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 高俊傑 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