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移審程序)訊問時,對於公訴意旨所述多次侵入醫院病房竊盜之犯行坦承不諱,且有被害人警詢筆錄及相關書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重大;另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侵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贓物等犯罪前案紀錄,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甫因贓物等案執行期滿出監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表各一份附卷可參;且被告自陳經濟欠佳,本案犯罪前唯有鋌而走險而行竊一途,始能取得經濟來源等語在卷,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顯有羈押之必要;上開情形至今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