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6年度易字第784號判決,業於民國97年2月14日送達於被告甲○○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 林龍海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於97年2月2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於97年3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97年3月10日送達被告同居人林龍海,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依上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黃子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