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天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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