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施用第1│有期徒刑│95年1月│臺灣高等│臺灣高等│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9月│23日│法院│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4月15日│││││├────┼────┤條第1項│第3款│││││││96年度上│96年度上│││││││││訴字第│訴字第│││││││││776號│776號││││││││├────┼────┤││││││││96.5.3│96.5.30││││├──┼────┼────┼────┼────┼────┼─────┼───┼────┤│2│施用第2│有期徒刑│95年1月│臺灣高等│臺灣高等│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4月│22日│法院│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2月│││││├────┼────┤條第2項│第3款│││││││96年度上│96年度上│││││││││訴字第│訴字第│││││││││776號│776號││││││││├────┼────┤││││││││96.5.3│9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