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五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毀損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