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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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受緩刑宣告確定後發現有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用藥酒醉駕駛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四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十二月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犯偽造文書罪(聲請書誤載為緩刑期內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簡字第一二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書誤載為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受刑人前開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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