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博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十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呂超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