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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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號原告 何沁汯 被告 李文聖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李文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何沁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劉明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