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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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陳翰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