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吳昌駿 被告 莊秉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7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