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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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簡志成
王家倩 陳衍俊 宋佩季 顏妤芯 林宜君 蔡璧娟 官鴻 郭豐德陳翰霖林生煌王家璋羅錦全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慧翔 被告 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451元(計算式:153,727元×13=1,998,4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逸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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