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 律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複代理人 莊進祥 律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複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