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縣林口鄉公所右列被告國家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並未經檢察官起訴涉有刑事犯罪,原告遽予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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