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惠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吉 被告享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慧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享鴻實業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被告甲○○○住所則設於台中縣豐原市○○路○○巷○○○弄七之二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以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書記官王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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