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66號
上訴人甲○○
李麗貞 丁○○兼 詹創龍 之承戊○○兼詹創龍之承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乙○○
兼詹創龍之承上列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判決,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22,877元,應徵裁判費250,716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上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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