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十四號、八四八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孫惠琳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