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2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姜義贊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3月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在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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