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趙昌平 律師
黃青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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