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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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聲請人甲○○(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相對人激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
樓特別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於對激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院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五三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98年3月20日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因係為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應由公司之監察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然被告之激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監察人已過世,以及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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